加利福尼亚州CARB法规
规则号:新的一章:93120.1-93120.12,标题号:17
有毒空气控制测量以减少木质人造板中的游离甲醛释放93120章中包括1-12节,其内容是关于有毒空气控制测量以减少木质人造板中的游离甲醛释放。
目的:关于空气中有毒物质的控制测量是为了减少在加利福尼亚州销售、供应、使用或制造的木质人造板及含有木质人造板的制品中的甲醛的释放量。
范围:本项法规所指的木质人造板产品包括:硬木胶合板、刨花板、中密度纤维板
适用性:本项测量适用于:
(1)在加利福尼亚州销售、供应、使用或制造的硬木胶合板、刨花板和中密度纤维板的制造商;
(2)在加利福尼亚州销售、供应、使用或制造的硬木胶合板、刨花板和中密度纤维板的销售商;
(3)在加利福尼亚州销售、供应、使用或制造的木质人造板及含有木质人造板的制品的进口商;
(4)应用硬木胶合板、刨花板和中密度纤维板制造其他产品在加利福尼亚州销售、供应的组装制造商;
(5)在加利福尼亚州销售、供应、使用或制造的木质人造板及含有木质人造板的制品的零售商;
(6)在93120.1章中的标题17中定义了第三方认证。
关于空气中有毒物质的控制测量不适用于加利福尼亚州以外的制造、销售、组装、进口、待售、供应的硬木胶合板、刨花板和中密度纤维板和含有木质人造板的制品。
§ 93120.1 定义
该节有45项定义,分别对规则中提及的机构、名词术语等作了规定,例如对“甲醛”是这样定义的:“甲醛”是一种在室温下无色的气体,在高浓度下有强烈的刺激性气味,会刺激眼、鼻和肺(即CAS No. 50-00-0)。又例如对硬木胶合板(HWPW)的定义,它是指各层由硬木单板组成的胶合板(HWPW-VC)或以其他人造板如刨花板或中纤板为芯板,表板为硬木单板组成的胶合板(HWPW-CC)。等等。
§ 93120.2 硬木胶合板、刨花板和中密度纤维板的甲醛释放标准
该标准分两阶段实施,即分别为Phase 1 (P1)和Phase 2(P2),对各种板材的实施的时间分别从2009年、2010年、2011年和2012年开始。参见表1。
表1 CARB法规对胶合板、刨花板和中密度纤维板的甲醛释放要求
单位:PPM(百万分之一)
阶段 |
代号 |
实施开始日期 |
胶合板 |
刨花板 |
中密度纤维板 |
薄型中纤板 |
第1阶段 |
P1 |
2009年1月1日 |
0.08 |
0.18 |
0.21 |
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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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 |
2009年7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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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 |
第2阶段 |
P2 |
2010年1月1日 |
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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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 |
2011年1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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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 |
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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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 |
2012年7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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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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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7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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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的说明:
(1)测量方法根据原始测定方法[ASTM E 1333-96(2002)],以PPM作为单位
(2)(3)(略)
§ 93120.3 对硬木胶合板、刨花板和中纤板制造商的要求其中规定了第三方认证的要求,即第三方认证:对应用含甲醛胶粘剂的硬木胶合板、刨花板和中纤板制造商,要求必须符合在93120.2(a)中规定的要求,并由受到加利福尼亚州空气资源委员会(ARB)委托的第三方认证机构的认证。这些制造商还必须符合93120.12.章的附录2中规定的质量保证要求。
§ 93120.4 第三方认证机构
§ 93120.5 对硬木胶合板、刨花板、中纤板和含有这些板材的最终制品的销售商的要求
§ 93120.6对硬木胶合板、刨花板、中纤板和含有这些板材的最终制品的进口商的要求
§ 93120.7 对硬木胶合板、刨花板、中纤板和含有这些板材的最终制品的组装制造商的要求
§ 93120.8对销售、供应或待售的硬木胶合板、刨花板、中纤板和含有这些板材的最终制品的零售商的要求
§ 93120.9 测试方法
§ 93120.10 相关参考文献
§ 93120.11 可区别性
本项有毒空气控制测试(ATCM)的每一部分都可以认为是可分开的,其中任一部分不适用时,其余部分仍是具备完全效力的。
§ 93120.12 附录
硬木胶合板(HWPW)、刨花板(PB)和中密度纤维板(MDF)制造商的要求:
1、排放标准:所有HWPW、PB和MDF制造商必须遵守第93120.2(a)节中的要求。除了第93120.12节的附录1中所规定的?延续销售?规定外,在第93120.2(a)节规定的生效日期当天或之后销售、供应或供销的所有HWPW、PB和MDF必须符合第93120.2(a)节中规定的排放标准。
2.第三方认证:对于使用含有甲醛的树脂的HWPW、PB和MDF制造商而言,必须由根据第93120.4节的要求经ARB批准的第三方认证机构核实与第93120.2(a)节中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符合性。这些制造商还必须遵守第93120.12节的附录2中规定的品质保证要求。
3.对含不添加甲醛基树脂之HWPW、PB和MDF制造商的特殊规定:
(1)经执行官书面批准,计划使用不添加甲醛基树脂的HWPW、PB和MDF制造商不必遵
守第93120.3(b)节的要求。
如需申请ARB批准,制造商必须向执行官提交以下资讯:
(A)表明将使用不添加甲醛基树脂制造哪些产品类型在加利福尼亚销售的声明;
(B)候选不添加甲醛基树脂的化学式表示,包括基础树脂、催化剂和用于制造的其他添加剂;(C)经ARB批准的第三方认证机构的名称;以及
(D)关于候选不添加甲醛基树脂之排放性能的资料。根据第93120.12节的附录2中的要求,这些资料必须是透过与经ARB批准的第三方认证机构合作而获得,且必须包括三个月的常规品质控制测试资料、常规品质控制测试资料与主要或次要方法测试资料的相关性以及一项主要或次要方法测试的结果。三个月的常规品质控制测试资料以及一项主要或次要方法测试之结果的百分之九十必须不高于0.04 ppm。此外,有关HWPW的所有资料必须不高于0.05 ppm,PB、MDF和薄MDF的不高于0.06 ppm。
(2)在收到制造商的申请书之后45天内,执行官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申请书完整且接受申请,或申请书不完整,并应指出使申请书完整所需的具体资讯。
(3)在收到因回覆执行官给出的申请书不完整这一判定而提供的额外资讯之后30天内,执行官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新资讯足以使申请书完整且接受申请,或申请书仍不完整,并应指出使申请书完整所需的具体资讯。
(4)在申请书已被视为完整之后90天内,执行官应当批准或否决该申请。如果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申请人已满足第93120.3(c)(1)节的要求,则执行官应当发布?执行命令?批准该申请。批准的有效期限应为两年,制造商可根据本节中的规定申请重新批准。重新批准的申请书必须包括每个产品类型的至少一项主要或次要方法测试的结果(基于经ARB批准的第三方认证机构随机选择和测试的一块或一组木板),以及不添加甲醛基树脂的化学式表示。
(5)在处理申请的过程中,执行官可要求申请人阐明、详述、纠正或补充申请所需的资讯。申请人和执行官可共同商定延长确定申请书是否完整,或批准或否决申请书的时限。
(6)如果制造商决定改用甲醛基树脂,则必须提前通知ARB,且制造商必须遵守第93120.3(b)节中关于该产品类型的要求。
(d)对含超低排放甲醛(ULEF)树脂之HWPW、PB和MDF制造商的特殊规定。(略)
(e)产品贴标要求。每块木板或每堆复合木制品必须明确贴标,以表明其符合第93120.2(a)节中规定的排放标准。标签至少应当包括下述所有资讯:
(1)制造商的名称;
(2)产品批号或所生产的批量;
(3)表示复合木制品符合第93120.2(a)节中规定的适用第1或2阶段排放标准,或是用ULEF树脂或不添加甲醛基树脂制成的标志;以及
(4) ARB分配的经批准之第三方认证机构的编号。此要求不适用于使用已获得ARB批准的不添加甲醛基树脂的制造商(见第93120.3(c)节中的规定),或使用ULEF树脂制造的产品(见第93120.3(d)(2)节中的规定)。
(f)符合性声明。对于每种复合木制品,制造商必须在提单或发票上包括: (1)如果适用,ARB分配的经批准之第三方认证机构的编号;以及 (2)表明复合木制品符合第93120.2(a)节中规定的适用第1或2阶段排放标准,以及是用ULEF树脂或不添加甲醛基树脂制成(如果适用)的声明。
(g)对硬木胶合板(HWPW)、刨花板(PB)和中密度纤维板(MDF)制造商的记录保存要求。
(1) HWPW-VC、PB、MDF和薄MDF制造商自2009年1月1日起,以及HWPW-CC制造商自2009年7月1日起,必须根据第93120.12 节中附录2的规定记录其所有产品的品质保证排放测试资料。使用已根据第93120.3(c)节的要求获得ARB批准之不添加甲醛基树脂的制造商必须保存文件,以证明ARB批准其使用不添加甲醛基树脂。已根据第93120.3(d)节的要求获得关于使用ULEF树脂之ARB批准的制造商必须保存文件,以证明已获得ARB批准。必须以电子或列印稿形式将记录保存两年。
(2)对于生产出来供在加利福尼亚销售的所有复合木制品,制造商必须在其生产设施将记录保存两年,包括:
(A)追踪资讯,以便跟踪生产的每件复合木制品的具体批号或生产的批量;
(B)产品资讯(包括复合木制品的品名、制造日期以及批号);
(C)如果适用,买方资讯(包括买方的名称、联络人、地址、电话号码、购买订单或发票编号以及购买数量);
(D)如果适用,产品运输商资讯(包括送货公司的名称、联络人、地址、电话号码以及装运发票编号);
(E)经ARB批准的第三方认证机构的身份(包括公司名称、联络人、电话号码、邮寄地址和电子邮件地址);此小节(E)不适用于使用不添加甲醛基树脂制造的产品(根据第93120.3(c)(1)节中的规定),或使用ULEF树脂制造的产品(根据第93120.3(d)(2)节中的规定);以及;
(F)使用不添加甲醛基树脂或ULEF树脂的HWPW、PB和MDF制造商必须持续保存关于所生产的每件复合木制品的记录,包括:
1.ARB批准函(根据第93120.3(c)或(d)节的规定);
2.以体积和重量为单位报告的树脂使用数量;
3.以平方米/产品类型为单位报告的生产量;
4.树脂商标名、树脂制造商联络资讯以及树脂供应商联络资讯;
5.任何产品类型超过20%的压缩时间变化;以及
6.不添加甲醛基树脂或ULEF树脂的配方变化。
(3)必须保存不合格批次或批量复合木制品的处置记录。这些记录应当包括:受影响之复合木制品的产品类型和数量、批号、为消除不合格复合木制品所采取的措施、重新测试的结果以及对这些批次或批量复合木制品的最终处置。
(4)应当可以应要求向ARB或当地空气区域管理人员提供此节所要求的所有记录。
(g)设施检查。根据第93120.12节中附录2和3的规定,第三方认证机构可能检查每个制造工厂此外,ARB或当地空气区域管理人员也可能对制造商进行检查。在检查过程中,ARB或当地空气区域管理人员可要求审核记录或获得测试样品。将使用第93120.9(b)节中规定的执行测试方法对检查期间获得的复合木制品进行测试,以确定其与适用排放标准的符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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