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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UTR 法规主要包含要求 |
EUTR 法规要求进入欧盟市场的木材及木制产品的企业承担一种义务,即木材不是来自 非法采伐的森林。它还对欧盟内部的从事这些产品贸易的机构提出了要求,这些产品包括的 门类十分广泛,只有一些明显是循环利用项目及其材料的情况例外。 EUTR 法规的基本要求为:对进入欧盟市场的木材制品的第一个订(供)货人(定义为“运营人”) 实行“尽责调查”程序,以最大限度地减少来源于“非法采伐”木材制品进入欧盟市场的风险。 但是,在欧盟内部采购的贸易商并不要求进行“尽责调查”,不过必须保存从其它机构运输过 来的记录。为了符合欧盟木材法规,要求每一个运营者执行记录制度,进行“尽责调查”。这 可以是他们自己已经建立的制度,或者是由第三方制定的制度。所有相关的记录必须保存5 年,如果需要的话还必须提供合格的证据。但是向一般公共部门和最终消费者的销售记录不 属于该项法规规定的范围。 欧盟木材规则制定的“尽责调查”制度包含3个要素: (1)资料 (2)风险评估程序 (3)风险减轻程序 一些大公司可能已经有一套制度来替代“尽责调查”,一样可以满足要求,而且可以由成 员国的合法机构进行详细审查。但是一些中小型企业可能没有这套制度,所以欧洲木材法规 允许这些企业利用监督机构的“尽责调查”制度对“运营者”是否符合法规要求实施调查。监督 机构将为没有自己的“尽责调查”制度的“运营者”提供“尽责调查”制度,并且保持良好地运 作。根据欧洲木材法规,这些机构不仅有提供“尽责调查”制度的责任,而且要监督制度的实 施,如果“运营者”未能适当地应用这套制度,应采取措施来帮助他们。欧盟将委托监督机构, 而且将在欧盟的官方刊物上公布和保存这些机构的名单及其网址。 在风险评估程序中,应用认证很有意义,即应用森林认证(FSC 认证)或森林认证认可计 划(PEFC 认证)。经过认证(FSC 认证/PEFC 认证)的产品和材料可能是低风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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