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我们  |  验厂咨询  |  管理咨询  |  培训中心  |  资料下载  |  最新资讯  |  给我留言  |  广纳贤士  |  联系我们  |  简体/繁体/ENGLISH
体系验厂
产品验厂
管理咨询
人力资源系统
生产管理系统
品质管理系统
物流管理系统
经营管理系统
《强制性产品验厂管理规定》2

第十六条验厂证书是证明《目录》中产品符合验厂要求并准许其使用验厂标志的证明文件。
验厂证书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申请人;
(二)产品名称、型号或者系列名称;
(三)产品的生产者、生产或者加工厂(场)所;
(四)验厂模式;
(五)验厂依据的标准和技术规则;
(六)发证日期和有效期;
(七)发证机构。
第十七条验厂标志的名称为“中国强制验厂”英文名称为“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英文缩写为“CCC”,也可简称为“3C”标志。,验厂标志是《目录》中产品准许其出厂销售、进口和使用的证明标记。
验厂证书的持有人应当按照验厂标志管理规定的要求使用验厂标志。
第十八条指定验厂机构应当按照具体产品验厂实施规则的规定,对其颁发验厂证书的产品及其生产厂(场)实施跟踪检查。
第十九条指定验厂机构对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注销验厂证书:
(一)《目录》中产品验厂适用的国家标准、技术规则或者验厂实施规则变更,验厂证书的持有人不能满足上述变更要求的;
(二)验厂证书超过有效期,验厂证书的持有人未申请延期使用的;
(三)获得验厂的产品不再生产的;
(四)验厂证书的持有人申请注销的。
第二十条指定验厂机构对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暂时停止使用验厂证书:
(一)验厂证书的持有人未按规定使用验厂证书和验厂标志的;
(二)验厂证书的持有人违反《目录》中产品验厂实施规则和指定的验厂机构要求的;
(三)监督结果证明产品不符合《目录》中产品验厂实施规则要求,但是不需要立即撤销验厂证书的。
第二十一条指定验厂机构对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验厂证书:
(一)在验厂证书暂停使用的期限内,验厂证书的持有人未采取纠正措施的;
(二)监督结果证明产品出现严重缺陷的;
(三)获得验厂的产品因出现严重缺陷而导致重大质量事故的。
第二十二条申请人和验厂证书持有人对指定验厂机构的验厂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做出验厂决定的验厂机构提出投诉、申诉,对验厂机构处理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国家验厂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诉。
第四章 强制性产品验厂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指定验厂机构和为其提供服务的指定检测机构、检查机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接受国家验厂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督管理;
(二)根据国家产品质量验厂的法律、法规规定,在指定范围内实施《目录》中产品验厂、检测和检查工作;
(三)保证验厂结果的准确,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定期向国家验厂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目录》中产品验厂信息;
(五)保守验厂产品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不得非法占有他人的科技成果;
(六)未经许可,不得向其他验厂机构转让验厂受理权、验厂决定权、检测权和检查权;
(七)不得从事验厂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咨询和产品开发工作;
(八)不得擅自与其他机构或者组织签署双边或者多边互认《目录》中产品的验厂、检测和检查结果的协议;
(九)不得依照前项所述协议颁发《目录》中产品验厂证书;
(十)配合各地质检行政部门对违反质量验厂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查处工作;
(十一)建立《目录》中产品验厂投诉、申诉制度,公正处理指定范围内的《目录》中产品验厂的争议。

上海林之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地址: 上海市国宾路18号万达广场A座12楼
电话:021-55809517/65439469
电子邮件:service@lzjqg.com

沪ICP备160160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