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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产品验厂管理规定》1

《强制性产品验厂管理规定》 2001年总局5号令
《强制性产品验厂管理规定》已经2001年11月2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和规范强制性产品验厂工作,切实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根据国家产品安全质量许可、产品质量验厂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务院赋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验厂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职能,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对涉及人类健康和安全,动植物生命和健康,以及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的产品实行强制性验厂制度。
第三条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验厂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主管全国验厂认可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强制性产品验厂公布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强制性产品验厂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确定统一适用的国家标准、技术规则和实施程序,制定和发布统一的标志,规定统一的收费标准。
第五条凡列入《目录》的产品,必须经国家指定的验厂机构验厂合格、取得指定验厂机构颁发的验厂证书、并加施验厂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
第二章 强制性产品验厂的组织管理
第六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国家强制性产品验厂的规章和制度;批准、发布《目录》。
第七条国家验厂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国强制性产品验厂制度的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全国验厂认可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协调有关验厂认可工作的重大问题;
(二)拟定、调整并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目录》;
(三)制定和发布《目录》中产品验厂实施规则;
(四)确定《目录》中产品验厂适用的验厂模式;
(五)制定和发布验厂标志;
(六)规定验厂证书的式样和格式;
(七)指定验厂机构和为其服务的检测机构、检查机构承担强制性产品验厂和验厂活动中的检测、检查工作;
(八)公布指定验厂机构和为其服务的指定检测机构、检查机构的名录及其工作范围;
(九)公布获得验厂的产品及其企业名录;
(十)审批特殊用途产品免于强制性验厂的事项;
(十一)指导各地质检行政部门对强制性产品验厂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十二)受理强制性产品验厂的投诉、申诉工作,组织查处重大验厂违法行为;
(十三)指导处理有关强制性产品验厂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第八条各地质检行政部门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法定职责,对所辖地区《目录》中产品实施监督;
(二)对强制性产品验厂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九条指定验厂机构的职责:
(一)在指定的工作范围内按照产品验厂实施规则开展验厂工作;
(二)对获得验厂的产品,颁发验厂证书;
(三)对获得验厂的产品进行跟踪检查;
(四)受理有关的验厂投诉、申诉工作;
(五)依法暂停、注销和撤销验厂证书。
第三章 强制性产品验厂制度的实施
第十条《目录》中产品验厂适用以下单一的验厂模式或者若干验厂模式的组合,具体包括:
(一)设计鉴定;
(二)型式试验;
(三)制造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
(四)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
(五)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审核;
(六)获得验厂的后续跟踪检查。
产品验厂模式依据产品的性能,对人体健康、环境和公共安全等方面可能产生的危害程度,产品的生命周期特性等综合因素,按照科学、便利等原则予以确定。
具体的产品验厂模式在验厂实施规则中规定。
第十一条《目录》中产品验厂实施规则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适用的产品范围;
(二)适用的产品对应的国家标准和技术规则;
(三)验厂模式以及对应的产品种类和标准;
(四)申请单元划分规则或者规定;
(五)抽样和送样要求;
(六)关键元器件的确认要求(根据需要);
(七)检测标准和检测规则等相关要求;
(八)工厂审查的特定要求(根据需要);
(九)跟踪检查的特定要求;
(十)适用的产品加施验厂标志的具体要求;
(十一)其他规定。
第十二条《目录》中产品验厂的程序包括以下全部或者部分环节:
(一)验厂申请和受理;
(二)型式试验;
(三)工厂审查;
(四)抽样检测;
(五)验厂结果评价和批准;
(六)获得验厂后的监督。
第十三条《目录》中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进口商可以作为申请人,向指定验厂机构提出《目录》中产品验厂申请。
第十四条申请人申请《目录》中产品验厂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目录》中产品验厂实施规则的规定,向指定验厂机构提交验厂申请书、必要的技术文件和样品;
(二)申请人为销售者、进口商时,应当向指定验厂机构同时提交销售者和生产者或者进口商和生产者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
(三)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目录》中产品验厂的,应当与受委托人订立验厂、检测、检查和跟踪检查等事项的合同,受委托人应当同时向指定验厂机构提交委托书、委托合同的副本和其他相关合同的副本;
(四)按照国家规定缴纳验厂费用。
第十五条指定验厂机构负责受理申请人的验厂申请,根据验厂实施规则的规定,安排型式试验、工厂审查、抽样检测等活动,做出验厂决定,向获得验厂的产品颁发验厂证书。
指定验厂机构在一般情况下,应当自受理申请人验厂申请的90日内,做出验厂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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